北京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15  阅读 次

(1999年6月2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2012年1月4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一)该专业已有两届博士研究生毕业;

(二)制定出该专业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

(三)配备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此办法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必须严格坚持标准,控制人数,保证质量。

第二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申请人获硕士学位后应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其中,社会科学类学科申请人须在我校规定的A类或B类期刊至少发表4篇论文,自然科学类学科申请人须至少发表4篇SCI论文。

2.申请人的科研成果须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社会科技奖励(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个人排序前3名。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每年4月、10月两次接受申请)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最后学历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及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各5份,论文需用中文撰写,并附中文和英文摘要(尚未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的,可暂缓提交申请学位的论文,但须提交个人科研计划)。

申请人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如属于同他人合作完成,则必须对其中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进行整理,形成独立的博士学位论文,并附其他合作人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及其他辅证材料。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同行专家对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或成果应用部门的意见,供评审论文时参考。

(四)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其中,公开发表的A类期刊论文或SCI论文须提交检索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学历、学位、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等方面情况的推荐信(加印密封)。

(六)我校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职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推荐人须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学术成就、科研表现及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由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相关培养单位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不少于三位教授,其中至少有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包括推荐人),对申请人的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

(二)申请人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

(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水平。

对第(二)项专业基础、知识结构水平的认定,须采取闭卷考试形式。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自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制定的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通过相应科目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完善或撰写学位论文阶段。考试不合格者,本次申请无效,我校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也可在此期间申请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相关专业年度博士生招生考试,以此替代相关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对于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研究生院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对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可与上述(一)、(二)项分开进行。

对已经完成撰写并提交了学位论文初稿的,应由专家小组就所提交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标准,做出明确认定。特别要注意审查其学位论文是否属于个人独立完成,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标准。如认为达到基本标准,需由培养单位指定本学科的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对尚未完成论文撰写的申请人,可先对其进行上述(一)、(二)项内容的认定。如认定申请人符合基本要求,可批准其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由培养单位指定本学科的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指导工作,指导其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和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申请人的推荐人不能担任指导教师。

申请人须自通过专业科目考试一年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初稿,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按上述要求对其进行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须同时通过上述三项水平认定,方能取得正式申请博士学位资格。

第八条 论文匿名评审

同在读普通博士生论文送审过程。

(一) 论文的评审

1.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向导师(组)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组)审查同意后,填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论文送审前,培养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申请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预答辩,共同把关论文质量,决定是否同意送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如预答辩未通过,不得送审。

3.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由研究生院委托校外第三方机构,采取匿名(隐去导师名和评审专家名)方式,聘请三位与论文选题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评阅。为确保评阅质量,必须保证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一个半月的评阅时间。

4.对于特殊学科专业或因论文选题等特殊原因而对评阅人有特殊要求的,可在论文送审前,由学位分委员会按不小于10倍的比例提交建议送审专家名单,也可以提出回避单位或专家名单(不超过3个)

(二)评阅意见的处理

评阅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明确表明意见。

1. 如全体评阅人意见为“同意答辩”或“略作修改后直接答辩”,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组)指导下,按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组)审阅同意后,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2. 如有评阅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 “需作重大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对论文作重大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半年。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经导师(组)审查通过后,方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3. 如仅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 或 “需作重大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导师(组)或专家组对评阅结论持有异议,认为该学位论文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并且学位申请人有相关研究成果或其他资料足以佐证,可申请复审。

第九条 论文答辩

1.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由培养单位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报校学位办公室核准备案。

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五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两位须为校外专家。涉及到交叉学科时,应聘一至二位交叉学科领域的专家。申请人导师或亲属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应坚持学术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

答辩委员会另设一名秘书,负责会务及答辩情况记录等事项。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会议。

(2)导师介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与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情况。介绍完毕后,导师应离场。

(3)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并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即问即答,不得另行准备。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参阅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质量,并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须获得全体答辩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主席签字。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决议。

(7)闭会。

3. 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

4. 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学位申请人本人尚未获得本校本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建议申请人改申请硕士学位。如学位申请人当场同意改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再次进行投票,做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通过者,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是否授予该申请人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若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则授予该申请人博士学位,否则,不授学位,本次申请无效。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博士学位,表明其学术能力已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如申请人以同一篇(含内容相同或相近)论文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授予学位的,可予以撤销。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学位办公室及相关培养单位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项工作,应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博士学位证书以及向有关单位送交博士学位论文,均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博士学位证书须按规定单独编号。

第十三条 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挡案管理制度。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核表、博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等均按相关要求存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评估,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督,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第四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流程

1.    申请人具备基本条件

2.    申请人提交材料

基本证明材料

资格审核表

博士学位论文(如论文尚未完成可暂缓,须提交个人科研计划)

3.    校学位办公室初审

4.    培养单位和学位分会复审、考核期

5.    论文预答辩

6.    论文匿名评审

7.    论文答辩

8.    学位授予

9.    教育部公示

附件列表

  1. 附件3:北京师范大学社会科学A类B类期刊目录.xls
  2. 附件2:北京师范大学申报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研究生 个人自述与科研计划.doc
  3. 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申报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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