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监考守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7  阅读 次

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文件


师教〔2024〕3号


关于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监考守则》的通知

各开课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考试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化水平,特修订了《北京师范大学监考守则》现将修订版内容印发给各开课单位



教务部(研究生院)

2024.6.7




北京师范大学监考守则


本规定适用于由北京师范大学组织进行的各类课程考核,包括课程的平时考核(含期中考核)和期末考

第一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维护考场纪律与秩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监督考生按《北京师范大学考场规则》应试,确保考试正常、公平、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监考教师应按规定领取、启封、核对、分发、回收、封装试卷及答题纸(答题卡),确保回收与封装考试材料齐全。

第三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生隔位就座,督促考生关闭通讯工具。对于闭卷考试,应提醒考生将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书包、书籍、笔记本和纸张,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等非考试所规定携带的用品放到指定位置。

第四条 监考教师应要求考生将《考试通知单》和学生证或实体校园卡(或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并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发现非应试学生或人、证不符的情况,应记录其姓名、学号、院系(并对证件拍照取证)后,令其退出考场。督促、指导并检查考生填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等相关内容,发现填写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第五条 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应向考生宣读《北京师范大学考场规则》。不得任意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六条 考试中对考生提出的有关试题的问题,监考教师只可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楚等情况进行说明,不得对试卷内容和题意作任何解释与暗示。

第七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集中精力认真监考,须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振动状态,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背对考生就座,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 除听力考试时段外,监考教师应在考场内行走查看,检查考试秩序情况。

1.对于影响考场纪律者,应及时予以警告。

2.如发现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应当立即没收违纪或作弊的物证材料(若为使用电子设备发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对电子设备使用画面进行拍照取证),并按要求在《北京师范大学考场记录》上记载考生姓名、学号,同时要求考生在违纪材料上签字。

3.监考教师应在《北京师范大学考场记录》上简要写明违纪或作弊情况,并请考生签字确认。对于考生拒绝签字的,由考场内包含监考老师在内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对于判定违纪或作弊材料是否与考试内容相关存有异议的,务必联系任课教师书面确认。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还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考试异常情况说明》,考生拒绝填写的,由监考老师代书情况说明,并由考场内包含监考老师在内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九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并按顺序收齐考卷,当场清点份数,确定所有下发的考试材料均已回收并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场。切实防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等资料被考生带出考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报告主考院系和教务部。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填写《北京师范大学考场记录》,如实记录本考场纪律情况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并于考试当天交院系教务员。对于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情况的考场,监考教师须将考生的违纪材料、工具、《北京师范大学考场记录》及《北京师范大学考试异常情况说明》于考试当天交院系教务员。

第十一条 如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按《监考守则》处理流程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以及出现其他监考失误的,将依据《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或《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监考守则》经2024年6月6日教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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