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21  阅读 次

第一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向导师和班主任请假,并报就读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

第二条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寒暑假离校、返校时间。平时应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应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 研究生因伤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伤病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及学籍变动申请表》(附医院证明),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培养办公室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伤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应当休学。

第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两天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及学籍变动申请表》,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培养办公室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当休学。

第五条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获准后,假期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到学部(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因出国离校按《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部培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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