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2-04-11  阅读 次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学位〔20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参照《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结合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按学校已有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门类授予,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二条 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 北京师范大学读的第二学士学位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成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学生修业期满后,培养单位应及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第二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培养单位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所属学科对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批后的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上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期满时未满足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不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也不受理补授第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按上级要求在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予以注册。

第二学士学位申请或有关单位在学位申请、审核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第二学士学位。

本细则自2020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开始实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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