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缓考、重修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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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缓考、重修的管理办法
师教文[2008]7号
(2008年1月修订)
为加强对本科生课程缓考、重修的管理,落实《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缓考
1、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本人应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教学负责人批准后可申请缓考。缓考名单需在该学期内报送教学服务中心备案。
2、缓考学生可在下一个学期的开学初,参加由开课院(系)用备用试卷组织的考试。也可在该课程以后的开课学期,按照申请重修课程的程序和时间要求申请修读该课程并申请随班考试。对于有平时成绩的课程,该生此课程的平时成绩可由上次修读时的平时成绩替代,也可通过再次修读获得。
3、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二条 重修
1、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合格课程不允许重修。
2、学生因教学计划调整而无法重修的必修课程,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3、重修课程仍采取结构记分法,成绩以修读课程的实际得分记。对于已经办理了免听手续的学生,也应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平时作业,并参加考核。
4、重修应在第七学期前完成,第八学期不允许重修课程。对于学生在第六、七学期修读的课程,如成绩不合格,且没有重修机会,学校在第八学期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5、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初的退、补选课周提出重修申请,办理跨年级选课手续,经院(系)、教务处、教学服务中心批准后,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选课,并按要求重修。
6、重修课程如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免听与免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课程的缓考和重修。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