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文件
师教综合〔2023〕35号
关于开展北京校区2023届本科生毕业审核
工作的通知
各本科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等文件,现对2023届(2019级)本科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做如下说明与安排。
请各培养单位通知所辖全部2019级本科生(含来华留学生),为毕业资格审核及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做好准备,并按时完成各阶段安排的工作。
一、毕业及审核标准、资格审核和学历注册
(一)准予毕业
具有北京师范大学本科、全日制、四年制、在籍在校有学籍的,修完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德、智、体达到专业教育培养要求的,获得学分总数及学分结构符合修读专业毕业标准规定者,经审核批准,准予毕业,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毕业证书》。
(二)准予结业
具有北京师范大学本科、全日制、四年制、在籍在校有学籍的,修完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但获得学分总数达到修读专业毕业审核学分标准规定总学分的90%(含)以上者,经审核批准,准予结业,颁发《北京师范大学结业证书》。
中国籍准予结业者可自准予结业日期起始的两年内,以“回校旁听”形式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未通过课程(环节)的修读,达到所修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标准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核准予毕业后,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毕业证书》。
自准予结业日期起始的两年内,取得的学分仍未达到所修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标准,或未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
(三)肄业
在所属专业修读满一学年以上,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90%者,学校发放肄业证书。
(四)毕业资格审核标准
1.专业培养部分
本科生培养单位根据所设专业的2019级培养方案,依照课程教学实际开设情况,报送各专业毕业审核学分标准方案,经教务部审核批准,作为各专业毕业审核学分标准。
各类学生毕业审核学分标准公布如下:
《课程模块分类结构》(附件1);
《2023届毕业资格审核学分标准(普通生)》(附件2);
《2023届毕业资格审核学分标准(公费师范)》(附件3);
《2023届毕业资格审核学分标准(瀚德项目)》(附件4);
《2023届毕业资格审核学分标准(励耘项目)》(附件5);
《2023届毕业资格审核学分标准(来华留学)》(附件6);
《2023届辅修、辅修学士学位学业审核学分标准》(附件7)。
⒉体质健康部分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及“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落实我校《加强体育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本科生课外体育锻炼通知”的要求,“毕业时四年测试综合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五)毕业审核对象
全部2019级在籍在校中国籍本科生;2019级在籍在校来华留学本科生;2021届、2022届本科结业生;2021届、2022届已主修毕业继续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旁听生。
2019级因赴外校交换学习、自主创业、参军入伍、因病休养等情况,学籍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本科学生,应在2023年5月15日前办理完成复学手续,方可进入毕业审核流程。
(六)来华留学本科生申请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⒈2020级已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修读的来华留学生,可向所属培养单位申请“提前毕业”,培养单位依照对应专业2023届毕业审核学分标准对其学业修读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如确认其基本达到毕业要求,可同意其办理提前毕业的学籍手续,进入毕业审核流程。
获准提前毕业者,应按来华留学生学费管理规定标准交满修读专业学制年限的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按毕业审核结论离校。
⒉来华留学生在学制年限(四年制)内,若不能如期毕业,且在读年限未达到六年,符合学籍管理规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应按照来华留学生学费管理规定的标准交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六年的,不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按毕业审核结论离校。
(七)毕业资格审核
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按照毕业资格审核程序,依据2023届各专业毕业资格审核标准,对学生的学业修读情况做以下方面的审核:
⒈所属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全部必修课程是否已完成修读,并获得学分;
⒉获得所属专业的学分总数是否达到该专业的毕业审核标准学分总数;
⒊修读课程模块分类学分结构是否满足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模块分类学分结构要求;
⒋所属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是否及格。
基于审核结果,对每个审核对象分别做出“准予毕业”,或“准予结业”,或“肄业”的毕业资格审核结论。
(八)学历注册
准予毕业者,或准予结业者的学历信息将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予以学历信息注册。肄业者不予学历信息注册。
二、学士学位及授予条件、授予审核和学位备案
(一)授予学士学位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已准予毕业,且符合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
未准予毕业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未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不包含:招生时确定为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西藏地区少数民族重点本科控制线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及运动训练专业的;英语专业的学生;及其他学校同意可免于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学生)。
(三)补授学士学位
准予结业的中国籍学生,自准予结业日期起始的两年内,在申请补发毕业证书时,可同时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审核批准后,补授学士学位,颁发《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未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中国籍毕业生,可自应届毕业日期起始的两年内,回校参加该项考试,考试成绩通过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审核批准后,补授学士学位,颁发《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或结业生自毕业(或结业)日期起始的两年内未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或未向学校提交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其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
(四)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⒉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⒊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⒋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经认定达到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水平。
(五)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对象
2019级已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的毕业生;2021届、2022届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2021届、2022届当年结业,但已换发毕业证书,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六)学士学位授予审核
通过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1项进行审核;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2-4项进行审核。
基于审核结果,对每个审核对象分别做出“授予某某学士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学士学位授予审核结论。
(七)学位注册
被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学位授予信息,将上传至学信网“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予以学位信息备案。
三、辅修、辅修学士学位审核
(一)主修专业准予毕业,并已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经对辅修专业修读情况予以审核,达到辅修专业证书颁发条件者,可获得《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二)主修专业被授予学士学位,并已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论文者,经审核批准,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上予以标注获得的辅修学士学位信息。
(三)主修专业的毕业生在应届毕业时未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未达到辅修专业证书颁发条件者,在自主修专业应届毕业日期起始的两年内,经学校同意,以“回校旁听”的方式继续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的修读。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后,可申请补发《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结业生,在获准结业离校后两年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获准换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如果同时满足辅修专业证书颁发条件要求,可一并补发《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自主修专业应届离校起两年内未提交补发辅修专业证书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主修专业应届毕业时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辅修学士学位修读者,将不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四、毕业图像信息采集和学籍信息核对
(一)毕业图像信息采集
根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所发相关文件对学历、学位证书制作,学历、学位信息电子注册的要求,以及注册信息的人员图像应与录取信息人员图像、身份证件人员图像比对校验相一致的要求。对2019级(2023届)本科生毕业前图像采集的集中采集工作业已完成,请尚未完成图像采集的学生完成信息核对和图象采集事宜。具体安排请浏览教务部网页(www.konlan110.cn)上《关于2019级本科生毕业前图像采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二)学籍信息核对
学生务必在5月25日前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www.chsi.com.cn),核对学籍信息(文字、照片)是否正确。学籍信息与审核标准的准确设定,审核结论的正确做出,证书的完美制作,学历、学位信息的认证与注册,以及毕业派遣等各个环节密切相关。鉴于信息准确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培养单位通知学生本人认真对待。
(三)学籍信息勘误
“学信网”上学籍信息的文字信息、学历图像如有错误,请于5月31日前携带本人学生证、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到如下地点办理更正:
1.更正学籍文字信息
中国籍学生:教务部综合处学籍管理办公室(主楼A区209)
来华留学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京师大厦一层9107)
2.更正图像信息
教务部综合处教学运行办公室(主楼A区111)。
五、学业成绩录入、认定及核查
(一)学业成绩核查
1.学生成绩自查
学生应在5月31日前进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在“学生成绩”下查看全部所修课程的原始和有效成绩;在“等级考试”下查看“学士学位考试”成绩。做如下方面的检查:
①查看修读的全部课程成绩是否已出现在原始成绩列表中;
②查看取得的全部课程原始成绩是否已被认定为有效成绩;重新修读课程成绩的“重修”标注是否正确;
③根据修读专业的培养方案,认真核对所有必修课程是否已获得成绩;取得的课程成绩学分标注是否准确;主、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的辅修标记(主修/辅修)是否正确;课程成绩属性是否准确,属性分为:课程类别(附件1)、课程性质(必修/选修)、考核方式(考试/考查)、修读性质(初修/重修);核对获得学分数等信息是否与实际修读情况相符;
④计算所修读各类课程的结构学分数是否达到所修读专业的毕业审核学分标准;
⑤查看“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记载是否正确。
如有问题请到所属培养单位教务老师处咨询解决处理办法。
2.培养单位排查
依据2019级专业培养方案及开课实施情况,对学生课程成绩的类别调整正确。
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点选“学生成绩”→“有效成绩”→“查看单个学生成绩[原始/有效]”,对学生课程成绩的属性“辅修标记”、“课程类别”、“课程性质”、“修读性质”、“考核方式”、“取得方式”进行排查。
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点选“学生成绩”→“修改学生历史成绩(修改信息)”功能对需调整的课程成绩属性数据项进行操作。
(二)成绩录入
1.课程成绩
2022-2023学年春季学期单独对2019级学生开设的课程应在第13周结束课程教学,第14周结束前完成课程考核及成绩录入。
2.论文成绩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录入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
3.重修课程成绩
2019级学生“重修”课程的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完成后尽快评阅,并录入成绩。“重修”取得的课程成绩,将会在成绩单的课程成绩记录备注项中标记为“重修”。
4.旁听生课程成绩
往届结业生已取得的旁听课程成绩应在5月31日之前完成录入。尚未完成考核的课程,应在课程考核完成后尽快录入成绩。
(三)课程成绩认定
1.公派外校交流学生的课程成绩认定
因公派在校外(境外)交换学习(实习)者,期间取得的课程成绩,在回校后应办理成绩认定手续,由其所在培养单位完成课程成绩的录入。
2.转专业学生的原专业课程成绩认定
因转专业,对已取得的原专业课程成绩及属性需做重新认定者,在获准专业转换后应办理成绩认定手续,由新专业所属的培养单位完成成绩课程类别的调整。
3.终止辅修资格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认定
因个人原因,终止辅修修读资格者,应办理终止辅修资格手续,经教务部核准后,由学生所在的培养单位完成将辅修课程成绩调整至主修专业下的操作。
4.辅修资格补充确认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认定
通过对辅修专业课程的修读,而获得辅修资格者,应填报“辅修报名申请表”,办理辅修资格确认手续,经教务部核准后,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完成将主修课程成绩调整至辅修专业下的操作。
5.特殊类型学生的课程成绩认定
对招生时确定为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及西藏地区少数民族重点本科控制线录取者;获得全国性体育比赛前八名、北京高校比赛前六名的具有高水平运动员身份者,若课程考核实得成绩位于45分(含)至59分(含)之间,由所属培养单位依据《关于部分特殊类型本科生成绩管理的补充规定》(师教[2019]6号)完成对课程成绩的认定处理。
6.“大学英语”课程的成绩认定
①尚未获得“大学英语”课程考核成绩,但达到可免于修读“大学英语”课程条件者,应填报“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认定表”,办理认定手续,经教务部核准后,由所属培养单位在其核准认定的学年学期下,录入被认定“大学英语”课程的成绩,课程成绩的“修读方式”为“初修”。
②已取得“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为“通过”,且“大学英语”课程考核成绩未及格者,应填报“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认定表”,办理认定手续,经教务部核准后,由所属培养单位在其“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通过的学年学期下,完成补录“修读方式”为“重修”、成绩为60分的课程成绩,该课程成绩将被标注为“重修”。
7.“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成绩认定
在校期间参加符合《本科生大学外语课程和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认定管理办法》(师教培养〔2020〕109号)文件所列考试项目,且成绩达到文件所列考试项目认定标准者(“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认定标准者除外),应办理“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认定手续,由教务部核准,并完成录入“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为“通过”的操作。
8.减免课程学分的确认
①因公派赴境外学校学习或交流,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师校发[2008]23号)中所列可减免学分者,需提交《减免课程申请表》,办理减免课程学分手续,经教务部审核批准后,对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给予减免相应学分的设置;
②生源地为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者、外籍来华留学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其免修课程及毕业审核学分标准做相关调整;
③属于特殊类型招生培养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其免修课程及毕业审核学分标准做相关调整。
学生对成绩的自查,培养单位对成绩的核查,对成绩的录入和补录、认定和确认,及对课程成绩属性、类别的调整等事宜均应在5月31日前完成。
六、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程序
(一)毕业资格审核
1.毕业资格审核
6月1~13日教务部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和专业毕业资格审核标准,对审核范围内的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审核结果将随时通过“毕业审核工作群”反馈到各相关培养单位。
2.审核结果的复核
复核期间教务部与培养单位随时确认复核毕业审核结果,如培养单位对个别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结论需做特殊说明,应向教务部提交书面文字材料。6月14日确认学生的毕业审核结论。
3.毕业资格结论的审批
6月15日将学生的毕业资格复核结果报教务长办公会审批。
(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1.推荐授予学士学位
6月15日前各培养单位按专业分别填制《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审核表》(附件8),一式三份,依据当日已通过毕业审核的拟准予毕业学生名单,将学生数据填入《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审核表》,作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将名单提交予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对届时尚未达到毕业审核标准,但本学期尚有在修课程,学期结束前有可能通过毕业资格审核与学位授予审核,预计可能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情况,应另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
2.建议授予学士学位
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签署授予意见,提交教务部综合处。
3.复核授予学士学位
教务部综合处对相关学士学位授予材料及数据进行汇总。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授予学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情况,做授予审批决议。
七、毕业成绩单和证书制作相关工作
依据教务长办公会审批的本届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结论,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本届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决议,教务部将安排完成如下事宜:
(一)为每名学生印制四份“学生成绩单”,并将毕业资格审核结论、学士学位授予结论填入“学生成绩单”对应栏目中。“学生成绩单”分别发放,或留存至学生本人、培养单位、学生人事档案、校档案馆。
已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授予审核,并制作完成“学生成绩单”后,再产生的课程成绩将不会呈现在“学生成绩单”上。
(二)印制《北京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三)通知培养单位安排人员完成证书照片的校对、粘贴。
(四)各类证书加盖校印、钢印、校长及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名章。
(五)扫描“学生成绩单”、各类证书为电子文件,存放校档案馆。
(六)于毕业典礼当日将各类证书和学生成绩单发放至培养单位。
八、往届生毕业与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一)往届生以“旁听”形式修读课程者,应向修读课程的开课单位查询课程考核结果。
(二)受理补(换)发证书的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5月31日,请在此日期前将申请材料递交到教务部。
(三)递交补(换)证书材料
1.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补办证书申请表》(可在教务部网页“常用下载”中下载);结业证书原件;结业成绩单原件;毕业采集的小两寸蓝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同底版电子照片文件。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申请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2.申请补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本科毕业生补办证书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原发成绩单;毕业采集的小两寸蓝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同底版电子照片文件。
3.申请补发辅修专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补办证书申请表》;主修毕业证复印件;毕业采集的小一寸蓝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同底版电子照片文件。
4.经审核准予补(换)发证书中载明的发证日期,均为证书实际发放日期。
九、学历、学位信息的电子注册
学校按证书载明的发放日期当日完成应届学生学历、学位信息网上注册工作。
联系人:黄老师 58801850(成绩认定、成绩单制作事宜)
蔡老师 58809264(换补发证书、毕业审核、学位授予事宜)
邮 箱 jwc@bnu.edu.cn
附件:
1.课程模块分类结构
2.《2023届毕业资格审核学分标准(普通生)》
3.《2023届毕业资格审核学分标准(公费师范)》
4.《2023届毕业资格审核学分标准(瀚德项目)》
5.《2023届毕业资格审核学分标准(励耘项目)》
6.《2023届毕业资格审核学分标准(来华留学)》
7.《2023届辅修、辅修学士学位学业审核学分标准》
8.《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审核表》
教务部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