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体育场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14  阅读 次

为强化体育场馆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训练、科研、师生群众体育及学校重大活动服务,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体育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师校发【201529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畴

学校体育场馆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和公共场所,以保障教学、体育专业学生及高水平运动队训练、体育学科研究、师生群众体育和学校重大活动的需要为主。本办法所涉及的体育场馆,指校本部用于以上用途的专用房屋和场地。

第二条     开放办法

1. 体育场馆开放时间为每天7:0022:00,每个场馆的具体开放时间详见各场馆规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 各类活动时间尽量不占用教学及训练时间。为保证正常上课和训练秩序,上课及训练时间段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 为保证场馆管理和使用公开透明,学校对体育场馆实施信息化管理,须持校园卡进出场馆。

第三条     预约使用

根据教学、科研、训练、师生锻炼和活动的不同需求,体育场馆实施分时分类管理。

1. 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专业训练、规律性的教师和学生社团活动等(以下均以“学校统一安排”简称)使用场馆的,其时间由学校按照课程方式管理,纳入课表编排并公示。

2. 学校体育场馆实施预约使用制度,除学校统一安排外,凡使用场馆的均须提前预约。教务部教学资源办公室将对体育场馆的预订、使用和空闲时段进行适时公示。

3. 需预约使用体育场馆空闲时段的师生遵循“先约先得”的原则,具体预约方式如下:

1)  现场预约:邱季端体育馆101,电话:58808044

2)  网络预约:cgyd.prsc.bnu.edu.cn

4. 学生社团借用体育场馆举办规律性团体锻炼或训练活动的,须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体育场地使用申请表》,且每个社团每周最多安排免费使用场地1次。将整个学期使用场馆的计划报至团委,由团委汇总并审批后,转交教务部教学资源办公室安排。

5. 学生临时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馆的,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彩色四联单)并参照学生活动申请教室的流程提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 校内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馆的,须至少提前一周将《北京师范大学大型活动申请表》,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由教务部教学资源办公室统一安排场地。

7. 老师或学生个人进行常规体育锻炼需要用羽毛球场、网球场、兵乓球场的,须提前进行预约。

8. 当学校有重要活动时,取消所有预约,以保障学校层面的使用为先。

9. 若因各种原因无法使用已预约场馆的,应至少提前2小时取消预约。若未取消预约,按照已消费做相应处理。

第四条     大型活动使用场馆审批

1. 如需组织100人以上大型活动及外事活动的,须遵照学校相关规定,提交由相关部门批复同意的书面申请后方可预约体育场馆:

1)  100人以上大型活动:校办审批、保卫处备案;

2)  外事活动:校办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保卫处备案。

2. 凡举办各类演讲、讲座、访谈、联欢等具有轰动效应的活动,请在预约同时下载《大型活动管理协定》,按要求填写后于会前交体育场馆服务人员。

第五条     费用管理

1. 免费服务:

1)除学校统一安排外的空闲时段,师生可免费使用东、西田径场、篮球场、小足球场、排球场等场地进行锻炼;

2)凡经校办批准的学校各类重大活动,均纳入保障范围,免收场地费;

3)在校团委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俱乐部)活动,均纳入保障范围,免收场地费。

2. 收费服务:

(1) 教工或学生个人预约收费项目,按照《体育场馆收费标准》执行;

(2) 凡保障范围以外的活动均按收费标准收取场地费;

(3) 教工或学生须刷校园卡缴费;校内单位以校内转账方式缴纳场地费,活动开始前2个小时完成费用结转;学校独立法人单位可采取支票形式支付相关费用,原则上不能使用现金结账。

第六条     使用说明

1. 综合馆、篮球馆、网球馆、体武馆、形体室、网球场和乒乓球室等资源有限的场馆,采取预约交费方式使用;东、西田径场、篮球场、小足球场和排球场,师生可以在学校无统一安排时自行刷卡进入场地健身。

2. 预约并获准同意后,可刷卡进入预约场地进行健身。

3. 凡使用体育场馆者须自觉遵守各场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4. 公用设备及场馆固定设备由教务部教学资源办公室根据预约方需求提供并进行操作和调试;如上述设备需自带的,须在预约同时注明,批准后方可带入,且须同时携带相关配件,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由预订人负责。

5. 不得改变或擅自移动场馆设备、设施位置,不得将物品携出。相关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 活动结束后,应协助及时清场、搞好卫生,保持清洁,并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七条     环境要求

1. 体育场馆所有区域为公共区域,均为“禁烟区”。

2. 一切影响环境、卫生和安全的用品,均不得在场馆中使用。

第八条     信誉制度

1. 学校建立场馆使用信誉制度,对使用者的信誉进行评估,对于信誉等级较低的使用者采取一定惩戒措施。

2. 场地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对以下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1) 预约场地后,须本人使用,不得将场地出租出借;

(2) 场馆预约后不能使用的,须提前取消预约,违者一周内不能再预约场地,累计超过3次者,一个月内不能再预约场地;

(3) 团体活动与申请时不符的,取消该团体一个学期内预约场地的资格;

(4) 不服从体育场馆相关管理规定者,累计超过3次者,一个月内不能再预约场地。

第九条     安全问题

1. 所有使用体育场馆的人员须保证本人身心状况适合参加各类运动,以便在活动中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2. 使用者应充分了解参加运动所存在的所有风险,承担因正常活动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3. 场地管理方对使用者因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体育场馆内出现紧急事件时,严格按照《体育场馆应急预案》作出处理,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其他

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此相悖的规定,以此为准。

2.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教务部教学资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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