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06  阅读 次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及我校研究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对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管理,特补充如下规定:


一、    关于学籍管理

联合培养博士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本校学籍,但出国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出国留学是培养过程的继续,留学期间计入学习年限。


公派研究生回国后应在一周内返校报到,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及回国报到指南”及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回学校报到手续。


留学人员不能随意变更留学期限,如确因学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留学期限,须按照“关于加强国家公派研究生管理的通知”提前办理,经学校及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后可延期回国。擅自逾期不归者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出国管理规定执行,并按国家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留学期间享受国家提供的奖学金生活费,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停发,按期回国后学制期限内可继续发放。


二、    关于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国家给留学人员提供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联合培养博士生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根据留学国要求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联合培养博士生应事先考虑到在国外人身、财产方面的风险,出国前在国内选择适当的险种参加保险,出国后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    关于提前回国答辩


1.  联合培养博士生如提前回国答辩,须按照“关于加强我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及赴国外期间管理的通知”提前办理回国手续,经我驻外使领馆、国内外导师及教务部(研究生院)同意后提前回国,凭《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由我驻外使领馆加盖公章)或其他回国证明材料申请答辩。


2.  联合培养博士生在留学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中途回国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擅自回国答辩所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自负。


3.  联合培养博士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即完成联合培养过程,须按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服务期内不允许再次因私出国。


四、    关于联合培养博士生的质量监控


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学习与研究计划必须与博士论文密切相关,应按照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向国内导师、所在单位汇报学习与科研情况,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向教务部(研究生院)提交详细的留学总结。国内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应高度关注联合培养博士生留学期间的学习、科研及生活情况,及时提供学业指导和必要的帮助;联合培养结束时,要及时组织召开留学情况汇报会。


联合培养博士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所在单位应对其学位论文水平及公派留学效益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其答辩情况、科研成果、就业去向等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教务部(研究生院)备案。


五、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机关、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发布的专项文件执行。


六、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并由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

教务部(研究生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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